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1〕5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71994********,彝族,中专文化,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镇**路**号,现住玉溪市红塔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3时54分许,为紧急送朋友就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鄂******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玉溪市红塔区南北大街与聂耳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张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45.79mg/100ml血,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为送朋友就医,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低,社会危险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