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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云南省个旧市人,住蒙自市**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2时许,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的小型轿车从蒙自市文萃路**饭店出发,行至民安路(含笑路)与银杏路路口时被蒙自市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成分,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13.36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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