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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介检刑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山西省介休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2月24日因证据不足,退回介休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1年1月19日介休市公安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R*****的黑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介休市***村***路红绿灯处附近,与贾某某发生争吵,贾某某报警,介休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经调查发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酒后驾驶车辆嫌疑,该所民警随即将该情况汇报指挥中心,并联系介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前来处置,交巡警大队民警到达***派出所后,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3.3mg/100ml,后在介休市人民医院对张某某进行了抽血,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3.49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以从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介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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