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镇**村**号,现暂住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镇**村**,浙江省宏新建设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11日20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N55****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县白塔镇王户村桥头处时,碰撞路边电线杆,造成车辆受损。出警民警对张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72mg/100ml,后经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168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