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镇**村**号,现暂住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镇**村**,浙江省宏新建设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11日20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N55****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县白塔镇王户村桥头处时,碰撞路边电线杆,造成车辆受损。出警民警对张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72mg/100ml,后经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168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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