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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和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Y8****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当其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龙路麦当劳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有合格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未经过高速公路,未发生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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