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明检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1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9****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商场前路段时,被执勤警察现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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