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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佳向检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6198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0时3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黑D****5号斯巴鲁牌小型越野客车在佳木斯市向阳区福丰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和谐家园小区门口时被交警夜查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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