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2302291988********,系黑龙江省克山县**镇**村**组农民,住该村。 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4时55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克山县北兴镇民众村3社路段时被克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6.1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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