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镇**巷**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王惠琴。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甘ATY***的小型轿车,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市第二建筑公司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8.14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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