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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75********,苗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北京西路22号市**花园**栋**单元**楼。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贵HZ****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凯里市友庄南路往市府花园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贵州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附近时,被凯里市公安局特巡警发现车辆行驶异常,便驾车跟踪张某某驾驶的车辆进入市府花园停车场,将张某某控制,并对其进行调查,发现其有酒后驾车嫌疑,便通知交警大队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对张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4mg/100ml。随后,交警将张某某带至贵州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提取血样。张某某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 醇 含 量 为125.43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现实表现良好,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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