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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包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现住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号楼**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白云鄂博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包头市公安局白云鄂博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2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蒙B*****号小型轿车沿白云矿区矿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移动公司门前,被包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白云矿区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张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95.7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

1.书证:

(1)个人信息情况(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及复印件、所驾车辆信息及复印件);

(2)2020年8月29日,包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白云矿区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

(3)2020年8月24日,达茂联合旗公安局乌克忽洞派出所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2020年8月17日,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包公交鉴(酒检)字[2020]311805号;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白云矿区交管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违法视听材料及目录;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所驾车辆照片;血样提取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中乙醇含量较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8种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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