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平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880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幼儿园消防中控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住北京市平谷区**镇**小区**号楼**单元**,曾因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1年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B81***)从北京市平谷区放光安泰小区内12号楼前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平谷区放光安泰小区17号楼前,后被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
本院认为,北京市平谷区放光安泰小区属封闭管理小区,小区内道路不具有“公共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中的“道路”,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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