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9时14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E0****小型普通客车沿邢台市桥西区**道行驶至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97.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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