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小学文化,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市人,住华亭市**镇**村**庄社**号,工人。2020年4月8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6日22时20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甘L****号小型轿车沿华亭市仪洲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尚丰汽修厂门口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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