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1〕16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南昌**公司车辆维修员,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晚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赣******的小车在南昌市城南大道城南佳园东门口由北往南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5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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