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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任**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H*****小型汽车沿博爱县焦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烈士陵园东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对其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后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为124.7mg/100ml。

被告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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