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路**工房**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被我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B06***小型轿车,自古冶区南范各庄华盛电器门口出发,欲将车停放到居住地楼下,行驶至南范各庄唐山三中门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拦截。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验结果为89.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张某某在查获后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工作,具有自首情节,酒精含量低于120mg/100ml,且其饮酒后是朋友将其送到家附近停车的位置,其驾驶车辆系为了短距离挪车,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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