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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工房**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被我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B06***小型轿车,自古冶区南范各庄华盛电器门口出发,欲将车停放到居住地楼下,行驶至南范各庄唐山三中门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拦截。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验结果为89.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张某某在查获后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工作,具有自首情节,酒精含量低于120mg/100ml,且其饮酒后是朋友将其送到家附近停车的位置,其驾驶车辆系为了短距离挪车,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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