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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二部刑不诉〔2020〕58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198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3********,汉族,初中文化,台州市**公司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庄第**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号。因未取得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9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椒江大队罚款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10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1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3****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台州市椒江区中心大道与体育场路红绿灯往南400米处被当场查获,经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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