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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58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9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7日19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A****0的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小型新能源汽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白剑线横街镇台州银行前路段处被交警查获,其被查获时该车辆已经长时间不从事营运活动。经抽血检验,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结果为10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张某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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