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8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叶县**乡**庄**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2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叶县沿河路祥和世纪小区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20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