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39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97********,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专科文化程度,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号,现租住本市瑶海区**广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2020年8月10日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自本市瑶海区临泉路皖江春饭店出发,沿临泉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附近,共行驶约1公里,被执勤交警查获,将其带至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血液乙醇含量为89.8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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