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0********,汉族,中专文化,兴隆**合同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住双辽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D****U的黑色现代牌轿车,行驶至双辽市兴隆镇**村至**村乡道上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所送张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9.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系偶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醉酒程度较低,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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