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呼赛检一部刑不诉〔2020〕Z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31964********,汉族,高中文化,系**村**,现住呼和浩特市**县**乡**村**号。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4时03分许,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海东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金桥公安检查站北面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 82.26mg/100ml, 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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