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7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830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V9****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新07省道16Km+137m处时,与路边隔离墩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及隔离墩损坏。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0毫克/100毫升。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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