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0〕66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嘉善县**街道**小区**号(户籍地:四川省安岳县**街道)。因本案于2020年9月21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3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F*****的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途经嘉善县**街道**大道**路路口处时,被设卡检查的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3.7mg/100mL。后交警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证实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2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罗星街道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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