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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社,住成都市高新区******单元**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3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为川J*****的白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丽景路由中和方向往华阳方向行驶,行驶至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丽景路198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29.5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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