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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6********,汉族,小学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于2020年9月4日交由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2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川******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宜宾市翠屏区江北方向经岷江桥往真武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城区岷江桥头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7mg/100mL,经抽血送检,经检测: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35.mg/lOO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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