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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8********,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城区**路**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朋友包某某家中吃饭、饮酒。随后驾驶川******小型汽车经射洪市美丰大道向射洪市太和镇方向行驶。当晚21时45分许,当车行驶至美丰大道涪江三桥西桥头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挡获,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其带至射洪市中医院抽血备检。

2020年4月1日,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鉴定:所送血液样品“张某某”字样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1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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