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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74********,汉族,专科毕业,温江**商贸经营部法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住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屏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晚,张某某与陈某某等人在屏山县屏边彝族乡吃饭喝酒后,张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客车,车上搭载陈某某从屏山县屏边彝族乡出发往屏山县**镇方向行驶,当日23时47分行驶至屏山县X新市镇“客运站”外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93mg/100ml,随即带至屏山县新市镇民族医院抽血送检。2020年9月11日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法化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为送检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5.3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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