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4日中午1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川F*****两轮摩托车从广汉市镇江路新滨江酒店方向往长沙路东一段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长沙路东二段时,被民警现场挡获。张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鉴定,在张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张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前科材料、挡获经过、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张某某的病例材料、村委会证明、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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