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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晚上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川F2****小型轿车沿德阳市区长江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长江西路一段时被设卡执勤交警发现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张某某体内血液酒精浓度为88.4mg/100mL。交警随后将张某某带至德阳市第五医院提取了血样,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05.5mg/100mL。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张某某涉嫌醉酒驾驶的机动车(拍照固定)。2.书证: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文书,车辆、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交通事故,没有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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