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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3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乡**村**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路**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1时至次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朋友一起在成都市成华区339电视塔附近喝酒,结束后张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从该处出发往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方向行驶。2时9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西部战区空军医院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92.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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