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攀枝花**工贸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盐边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本市东区生活广场吃烧烤期间喝了2瓶啤酒。次日2时许,其持B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从本市东区花城生活广场出发沿机场路往攀枝花宾馆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本市东区机场路学园隧道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9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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