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旺检公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旺苍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80********,汉族,中专,工程施工人员,住旺苍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川H46D88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旺苍县兴旺大道凯旋城出发往三桥桥头方向行驶,在行至兴旺大道栖岛家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得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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