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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珙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7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从王家镇徐家村5社向徐家村4社方向行驶至王雪路4KM+600M处时,将路边行人李某某撞倒在地,造成李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张某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 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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