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云南昭通市人,公民身份证号5321281976********,彝族,高中文化,务工,现住遂宁市蓬溪县**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吃饭喝酒后驾驶川******大众牌小型轿车搭乘肖某某从蓬溪县赤城镇映山街出发向蓬溪县上游工业园方向行驶,当日23时13分许,行驶至蓬溪县赤城镇普欣路泉馨酒店外时,被蓬溪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两支,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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