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7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雪铁龙”黑色小型轿车,沿文荟路由都江堰市学府路方向往都江堰市内二环景环路方向行驶,22时17分,张某某行驶至都江堰市内二环景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挡获。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3.9mg/100ml, 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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