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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8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川******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文江镇城区往文江镇怀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文趱路1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取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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