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4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街道**村**组**号,现住天台县**街道**出租房。2020年7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天台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皖K9****小型轿车从天台县**街道**路**足浴店附近出发来到**街道**路**足浴店,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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