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园**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园**号。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9日晚上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津K****2黑色奔驰汽车,从东丽区东丽湖湖畔广场一烧烤店出发,沿西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右转情景大道,再由西向东行驶至揽城苑门前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8.8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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