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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82********,汉族,大学文化,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园**号,住天津市河东区**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津D****9银色东风风度牌小客车,在本市东某某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附近出发沿津塘公路行驶至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二号门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5mg/l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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