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号楼**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1时09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D****6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快速路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奕聪花园小区门前时,被执勤交警拦检。经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0.4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显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8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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