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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化工有限公司**,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无棣县**镇**村**号。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6时许,陈某某因其驾驶的危化品运输车辆故障,电话联系王某某让其帮忙运输危化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其没有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情况下,与王某某共同商议后,由张某某驾驶车辆、王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二人驾驶没有运输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京P****8普通汽车运输燃料驶入滨海新区高新区**村**菜馆附近,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车牌照号为京P****8车内溶液称重,净重为162kg。经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检验中心对查获的白色铁桶和蓝色铁桶内溶液进行鉴定,为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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