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二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天津市蓟州区****委员会**,现住天津市蓟州区**镇**路**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燃油车,从其家中出发,沿天津市蓟州区迎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渔阳宾馆西侧路北道口(约3公里),遇高某某驾驶津D****8号小型普通客车右转弯,因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该两轮燃油车前部右侧与津D**8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左侧后部接触碰撞,造成张某某手部擦伤、双方车辆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高某某随即拨打110报警,张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5mg/100ml。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无号牌两轮燃油车是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2020年5月13日,张某某赔偿高某某人民币450元,取得高某某的谅解。2020年5月15日,张某某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赔偿协议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害人高某某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

6.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