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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11987********,汉族,中专文化,职工,住如东县**镇**号**农场(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值班律师顾鑫鑫,如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19时许,驾驶鲁HA****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如东县丰利镇X301线27公里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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