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刑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居民身份号码132235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2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威县**乡乡间公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3.2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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