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二部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31974********,汉族,中专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区**路**号**栋**单元**室,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2 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2021年1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5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21日以娄公(二)诉字[2021]0008号起诉意见书将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3日21时48分许,张某某醉酒后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娄底市娄星区**村行驶至娄底城区湘中大道与新星南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76mg/100ml。
2020年10月23日,张某某被交警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安某某的证言;3.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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