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211196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镇**村**队**,现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镇**村**队**,农民,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00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宁B****1号红色夏利牌小型轿车沿惠农区**医院门前道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惠农区**医院门口处时,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七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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