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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镇检刑不诉〔2020〕49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国石化**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年10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B*****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镇海区车站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环城西路路口附近时,被设卡检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9mg/100ml。

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孙宝林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执勤报告、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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