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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号,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北门廉租房*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其妻子刘某在宁都县黄陂镇其姑姑家吃饭时喝了酒。因张某某喝了酒无法开车,由刘某驾驶车辆返回宁都县城。当日22时21分,刘某驾驶车牌号为赣BUW6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宁都西收费站时,刘某将车辆开入ETC车道,但因卡内余额不足无法通过,尝试倒车却无法将车倒出ETC车道。张某某趁刘某下车查看后方情况,便从副驾驶钻入主驾驶,将车往后倒了五六米将车倒出。后又与其妻子换回座位,由其妻子将车开入人工通道。此时执勤民警发现张某某有酒驾嫌疑,便将张某某带至宁都县中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观上无驾驶机动车的故意,客观上的倒车行为不评价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该行为的社会危险程度低,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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