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Z7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村委**楼**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沿鲖姜路由北向南行驶到鲖城镇鲖姜路潘寨至尖楼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1mg/100ml,张某某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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